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细化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攻关计划是面向全省经济建设主战场,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的科技计划。在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同时,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条 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并在科技厅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各市科技局、各行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科技需求。
第三条 科技厅在启动攻关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前,由计划处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攻关计划的立项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任务、操作程序和经费分配预案,报经厅务会审定。
第四条 攻关计划分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个层次,重大项目可以下设若干课题,课题应围绕重大项目确定的总体目标,互相之间有机联系。各业务处室依据全省科技需求,结合当前工作任务,主动凝炼和设计,编制攻关计划项目指南。并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由计划处汇总,统一对外发布。
第五条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由主管业务处项目编制项目《招标书》,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经计划处统一对外发布,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十一)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等)。
除基本满足上述条件外,申报书可有所侧重,根据需要附加新的内容。
第七条 攻关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由各市科技局和行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并对各归口管理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认真审核后的项目,择优推荐。项目采取网上推荐,并将项目申报书和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加盖印章装订后提交。
第八条 推荐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汇总,一般由申请者经有关省级行业或所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省直管试点县可直接推荐),提交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推荐项目的受理具体组织工作由科技厅各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科技厅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受理。
第九条 攻关计划项目产生一般有三种方法。
(一)公开招标。通过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按照《安徽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评定。
(二)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或委托其它部门 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三)定向评估。对于难以组织项目评审,且其承担单位明确的项目,通过委托独立科技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产生。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分为重大和重点两个层次进行。重点项目由各分管业务处负责评审和遴选,一般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陈述和答辩;重大项目由业务处推荐,计划处牵头负责组织专家立项咨询、评审或论证,通常以会议方式进行,并视具体情况可要求项目单位陈述和答辩。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由业务处室从科技厅的《专家库》中选取,重点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重大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不超过9~11人,其中来自企业和行业从事技术和管理的专家不少于40%。评审还应聘请财务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各责任处室对专家评审工作应有一个信用评价,并纳入专家个人信息库,作为以后选择专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评审,各业务处室可制订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评审一般采取百分制的方式,专家在评分的同时,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产业化的可行性应提出书面意见,评审结果和专家书面意见是项目入围的主要依据。由各责任处室据此提出项目立项的建议名单,并按经费分配预案提出经费的分年度使用计划,由计划处汇总和综合平衡后,提交厅务会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引入公示机制。经厅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计划处在科技厅网站上对外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察室负责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受理。凡在项目立项过程中有任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该项目将取消,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经过公示的项目,由计划处编制计划下达。业务处室负责重大和重点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对重大项目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的论证。可行性论证应对项目技术路线、经费预算、预期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给出明确的意见,论证意见应简明扼要,重点在于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申请者应按专家论证意见的要求对项目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业务处室将据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
第十五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量化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量化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的有关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攻关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由各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咨询专家或验收专家;
(三)布置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六)负责项目档案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须认真执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一月上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并报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业务处室会同计划处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给予终止或撤消项目的处罚。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依据和内容。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具体操作按照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由省科技档案馆具体负责,具体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业务处室对《计划任务书》执行期满的项目,应于当年年底进行清理和统计,统一提交计划处汇总,各业务处室项目验收完成情况纳入年终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