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现对省级配套经费有关管理细则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是指经省科技厅凝练推荐上报,已获得科技部立项且资助强度较大的计划项目,包括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等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是每年从省科技经费中列支并按一定比例匹配,具体匹配项目和经费由省科技厅厅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条 列入省级配套经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计划处统一下文批复,不再列入省级科技计划,不再单独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合同)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和签订的任务书(合同)正式文本为依据,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和计划处各执一份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的中期检查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应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相关材料和重要信息应同时报省科技厅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年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参加有关科技统计。
第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材料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科技厅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相关材料除符合国家要求外,经费使用报告或经费决算书必须明确列支省级配套经费支出,且各项支出用途必须符合省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通过国家验收的项目视同已通过省级验收,省科技厅不再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材料分别送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和计划处各一份备案。
第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