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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备案制实施细则
2013-03-19 16:34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积极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对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行审批备案制。将新组建的省工程中心审批权下放各市科技局。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和省属单位)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操作程序。由各市科技局根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本地区新组建的省工程中心,经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列入当年省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省工程中心组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对出现个别中心名称重复交叉等问题,省科技厅可与市科技局及有关单位协商修改。新组建的省工程中心论证和验收等相关工作,同时下放给市科技局。

三、资助方式。对新组建的省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原则上经费自筹,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任务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通过验收的省工程中心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心发展、科技创新、对外服务、承担项目等方面。对考核获得优秀的省工程中心,将以项目的形式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四、原《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不相符之处,按细则执行。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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